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工作,规范救灾物资调拨程序,提升救灾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三定”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救灾物资的调拨原则:
(一)使用救灾物资时,应优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区级应急物资(含装备,下同)调拨坚持“先近后远、先主后次、确保时效、保障急需”原则。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德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拨德州市级救灾物资。
(二)申请调拨德州市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发改局等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德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德州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等。紧急情况下需申请调拨德州市级救灾物资的可先电话报请德州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二章 调拨程序
第三条、各专项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下同)与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科室层面良性协商机制,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明确一名科(股)级干部为责任人(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各种情况下的应急物资调运等事宜。各有关责任人要全天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确保通讯畅通。特别是汛期要切实强化协作配合意识,时刻关注灾情发生发展,按要求做好应急物资调拨调运等工作。
第四条、各专项指挥部要加强与财政、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管理运营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同推进应急物资调运职责落实。区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各专项指挥部调拨通知,认真完成应急物资紧急调用任务。
第五条、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调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与接收方做好衔接,确保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
第六条、正常调拨程序:各专项指挥部下达应急物资调拨通知,区有关部门(单位)依据通知要求组织调运工作。
第七条、紧急调拨程序:各专项指挥部先通过电话(传真)通知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调运,之后补办调运手续。
第八条、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先行垫付调运费用,使用地应在抢险救灾结束后的10日内,与垫付调运费用的区有关部门(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由使用地承担。
第九条、运送方与接收方应认真履行应急物资交接手续,核查核对数量质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救灾救援工作结束后,接收方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物资使用、回收、费用结算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专项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各专项指挥部指导相应储备管理部门(单位)与使用地协商做好调拨使用应急物资的回收、入库等工作。区应急局与区发改局指导协调使用地做好调拨使用救灾物资的回收、入库等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区财政局、发改局等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依据各自职责,有序高效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等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要明确有关责任人员,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调运等有关事宜。负责物资调运工作的同志要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尤其是汛期,要切实强化协作配合意识,时刻关注灾情发展,认真做好救灾物资调运等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督导、严肃纪律。物资调运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局等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救灾物资调运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新的法规规定出台,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