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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德民发〔2024〕7 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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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决定自 2024 年 1 月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956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79 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43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1013 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 680 元、351 元、193 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2390 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912 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506 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191 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147 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172 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143 元。

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推进提标工作,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规范资金发放程序,杜绝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问题发生。按照省市要求,各县(市、区)要将1-3月增补资金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