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做好供养服务相关工作,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及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6〕22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明确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是认定条件。明确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条件,明确了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形。
三是申请及受理。明确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四是审核确认。明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各阶段的工作。
五是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被确认为特困人员的救助对象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其自理状况。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
六是照料服务与监护。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七是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及审核公示程序等。
八是附则。本办法由德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问答
一、特困人员认定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具有德州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申请特困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申请特困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五、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在德救助小程序中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八、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分为哪几类?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与其他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一是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十、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有哪些?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十一、《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