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进入关怀模式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特困人员办事指南

一、行政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办事依据

1.《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 无劳动能力;

(二) 无生活来源;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2.《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 入在内。

4.《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 特困人员;

(二) 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 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 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①申请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 助其申请。

②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③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 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 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 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④终止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 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终止救助供养待遇。

六、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2、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所

3、联系方式:0534-826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