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
1.《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 入在内。
3.《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 特困人员;
(二) 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 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 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