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认定条件及申领范围
6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对 60-79 岁、80-89 岁、9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 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 保家庭收入。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在以上人员和标准基础上, 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不再分类施保。
三、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德民发〔2018〕43 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于2020年5月起,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进行调整,低保老年人补贴发放不再需要低保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提出审核意见,改为由低保确认单位对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进行信息比对。各县(市、区)要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及时进行审批,确保新增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评定标准评定能力为 2-3 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低保老年人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实行提交申请、能力评估、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增发补贴。
(四)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 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