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
2.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3.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监督对象: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1.内部管控制度。包括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实现岗位不相容分离;是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是否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实现重点管控;是否优化流程,有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2.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内部学习制度及落实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监督对象:集中采购机构
三、对采购人违法的处理、处罚
1.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4.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监督对象:采购人
四、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理、处罚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监督对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以上设定依据:《德州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德财采〔202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