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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统计的政策法规(三)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9日

问:什么是统计负责人?

答: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问:什么是统计法?

答: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是由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构成。

问:我国的统计法律是什么?

答:我国的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我国第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问:什么是统计行政法规?

答: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共修改过几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最早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批准修订,同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指的统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的职权有哪三项?

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