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单”即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
附件:市场监管严重失信名单.xls
责任编辑:发改局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