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德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办公室负责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相关单位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四)本单位向档案馆等信息公开查询单位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科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办公室。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办公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民政局魏新峰